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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联想(上海)有限公司、杨元庆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联想(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催字第33号申请人:联想(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申请人联想(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24日、汇票号码:3020005322778610、票面金额为贰佰万元、出票人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联想(上海)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联想(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杭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