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任万荣与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万荣,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邯市执字第113号申请人:任万荣被执行人: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任起旺任万荣与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起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3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并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起旺已于2013年7月21日、23日、24日分六次提前将1980万元全部转给申请人任万荣。申请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我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平审判员 权相泽审判员 陈宝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全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