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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宋改英申请执行赵文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改英,赵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728号申请人宋改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文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改英申请执行赵文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文起名下银行存款77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