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2011年11月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31日解除。因本案于2013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以撬门方式侵入失主卢燕位于本区浦沿街道塘外张家140-1号的鞋店内,盗窃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数码相机1部,后卢某又从该店通道进入隔壁的服装店内,盗窃失主余晶的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1280元。2、同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以撬窗方式侵入失主翟培四位于塘外张家68号的烤鱼店内,盗窃现金600余元。3、同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卢某至本区浦沿街道杨家墩商业街,以撬窗方式先侵入失主陈兵录位于8幢4-5号眼镜店,窃得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及现金20余元,后侵入失主李晓楠9-2号蛋糕店内,窃得现金200余元。后卢某将所窃宏基笔记本电脑销赃至连连通信店内,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1920元。4、同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以撬窗方式侵入失主洪威武位于杨家墩商业街9-8号店铺内,盗窃现金70余元,后又以同样方式侵入失主李倩的大东时尚女鞋店,窃得现金30余元。5、同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卢某以爬窗方式侵入失主吴明桢位于本区浦沿街道浙新小区11幢1单元401室的家中,盗窃苹果3代平板电脑、诺基亚620手机、蓝色佳能数码相机1部及黑色运动鞋1双。案发后,被盗电脑、相机等物品被追回已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2440元、数码相机价值980元、运动鞋价值90元。6、同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以撬窗方式侵入失主应晓亮位于杨家墩的严州滋味馆,窃得现金30余元,后侵入失主余树洪的杂货店内,窃得8盒软壳阳光利群香烟、7盒硬壳阳光利群香烟、Bossn1黑色单肩包1个及现金200余元。案发后,被盗软壳阳光利群香烟及单肩包被追回。经鉴定,被盗软壳阳光利群香烟价值280元,硬壳阳光利群香烟价值315元,单肩包价值90元。7、同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卢某在本区浦沿街道杨家墩社区塘外张家69号,盗窃失主朱国树晾晒在外的4件T恤衫。经鉴定,被盗T恤衫共计价值14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8、同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以撬门方式侵入失主赖思珏位于杨家墩商业街的“连连通信”手机店,窃得黑色三星手机1部、高仿(三星)手机3部、黑色苹果4代手机1部、红色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黑色三星手机价值240元,高仿(三星)手机3部价值3750元,苹果四代手机价值810元,红色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1850元,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14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追回。综上,被告人卢某实施盗窃8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16000余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卢某的赃款169.20元;作案工具十字批一个、钳子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燕、余晶等12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电脑出库单、质保书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及说明;物证上衣一件;发还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有前科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169.2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十字批一个、钳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晓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