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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孟夫强与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夫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孟夫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金兔。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荣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夫强与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夫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14.5元,由原告孟夫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