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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02225-2。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33187-6。法定代表人缪伏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恒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蚌埠新城区支行343006051018010013531账户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