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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受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孙道根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孙道根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受初字第14号 起诉人孙道根。 委托代理人孙道明。 2013年11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非法侵占其所有的竹园2亩,且未对起诉人进行应有的补偿。后起诉人向有关部门信访,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了廊府信访(2013)35号“关于对孙道根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起诉人不服该答复,遂来院起诉,请求:1、驳回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廊府信访(2013)35号信访答复;2、对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补偿方案;3、对违反消防条例进行整改。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孙道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竹韵 审判员  倪卫康 审判员  周欢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卫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