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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绪建平诉被告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建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绪建平,金建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绪建平。委托代理人徐旭东、郑书婷。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韩成业。被告金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绪建平诉被告广夏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建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绪建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绪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绪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绪建平负担。审 判 员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杜爱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凌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