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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唐运生、周贤月等与孟春旺、孟威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运生,周贤月,唐欢,唐真,唐正,孟春旺,孟威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唐运生,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周贤月,女,1934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唐欢,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唐真,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人唐正,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孟春旺,男,50岁,汉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孟威力,男,汉族。申请人唐运生、周贤月、唐欢、唐真、唐正与被申请人孟春旺、孟威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唐运生、周贤月、唐欢、唐真、唐正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孟威力所有的鄂C1MW**号轿车一辆,并提供王贤顺所有的鄂C3E6**号轿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运生、周贤月、唐欢、唐真、唐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孟威力所有的鄂C1MW**号轿车一辆。二、扣押担保人王贤顺所有的鄂C3E6**号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在扣押期间不得变卖、不得办理抵押、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