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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民终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邱正堂与刘述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述全,邱正堂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民终字第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述全,昌邑市。委托代理人许宗琦,山东××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正堂,昌邑市。上诉人刘述全因与被上诉人邱正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邱正堂与刘述全签订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刘述全盖房5间,长15米、宽8.6米,带下基连贴砖、前出带柱,保工费17000元。分次付款,下起基来砖到窗台付款4000元;起来房时,付款4000元;泥下后墙来付款4000元;完工后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邱正堂履行施工合同至泥下后墙后,暂时停工。在邱正堂停工一个月后,刘述全另行施工建设房屋至峻工。在邱正堂施工过程中,刘述全已支付邱正堂施工费6000元。以上事实,有邱正堂提供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邱正堂和刘述全之间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邱正堂和刘述全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邱正堂建房施工至泥下后墙,按合同约定,刘述全应付施工款总计12000元;扣除刘述全已付款6000元,余款6000元,刘述全应履行付款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述全偿付邱正堂农村建房施工款6000元;二、驳回邱正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邱正堂承担34元,刘述全承担41元。上诉人刘述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1年4月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建设住房五间,由被上诉人包清工,包工费17000元。但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只进行了部分施工后便不再履行合同,上诉人也支付了部分施工费。被上诉人未施工部分包括屋外东、西山墙、前墙未泥,前厦地基、前厦墙、前厦水泥地面、地面砖未施工,屋内三个间壁、一间坑、一个锅台、屋内水泥地面、地面砖、内墙及天棚等均未施工。被上诉人停工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均无理拒绝施工。因上诉人是将旧房拆除后翻建新房,没有地方居住,为尽快完工,将房屋建好,在被上诉人停工两个月后,上诉人另行聘请施工队继续施工建设房屋,并为此支付了施工费11100元。原审对此没有依法查实,并在未依法查清被上诉人实际施工量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判决。另外,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书中“泥下后墙来付款4000元”中的“后”字是被上诉人后来私自添加上去的,从该证据的表面形式上就可以看出,该证据存在伪造嫌疑,原审对此也没有查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邱正堂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建住房时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建一部分,上诉人付一部分的钱,并且被上诉人在泥下后墙暂时停工的情况下,上诉人却另行找人建设本身就是违约,原审按照合同约定判决上诉人仅仅支付泥下后墙的工钱,并且被上诉人也没有让上诉人承担违约金,已经是对上诉人网开一面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在原审庭审中,刘述全对邱正堂提供的合同书的真实性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对将“泥下后墙”作为进度款付款条件未提出异议,仅对总人工费数额及每次应付款数额提出异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书真实性及将“泥下后墙”作为进度款的付款条件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审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泥下后墙”这一付款条件系被上诉人私自改动并申请鉴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上诉人按被上诉人的施工进度付款的约定,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泥下后墙来上诉人应付人工费为12000元,并无不当,扣除上诉人已支付的6000元人工费,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人工费6000元,上诉人关于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人工费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刘述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建海审 判 员  栾桂秀代理审判员  柏道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