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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张宏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张宏枇,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文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法定代表人万任华,院长。委托代理人薛贵滨、许添元,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枇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无法缴纳鉴定费,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竹人民陪审员  蔡进财人民陪审员  郑宝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