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硕商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宏扬起重机械钢丝绳商行与无锡市华力神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宏杨起重机械钢丝绳商行,无锡市华力神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硕商初字第0324号原告无锡市宏杨起重机械钢丝绳商行。投资人王世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意浩、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华力神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宏杨起重机械钢丝绳商行(以下简称宏杨商行)与被告无锡市华力神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杨商行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宏杨商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杨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此款已由宏杨商行预交),由宏杨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鸿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维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