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明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吴江市明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商初字第0441号原告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忠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雄,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明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友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明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三环泰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