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邹玉华、刘满利与夏邑县康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华,刘满利,夏邑县康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邹玉华。原告刘满利。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邑县康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滨湖广场西滨乐广场。法定代表人蒋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玉华、刘满利与被告夏邑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玉华、刘满利及委托代理人马森,被告夏邑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李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9日,原告邹玉华、刘满利与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在2009年6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交原告使用,协议签订后将原告的房屋及院墙拆迁,但一直没有动工建房,经城关镇社会法庭调解,于2010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交房期限为协议生效后的一年半即2012年2月17日,后蒋杰、刘世青、郝文杰三人分开,蒋杰作为被告的负责人在2010年9月12日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与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由被告履行,后经了解蒋杰、刘世青、郝文杰三人是冒用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蒋杰作为被告负责人与原告签订协议经原告多次催问是否开发?何时开发?被告负责人未有明确答复,且被告至今没有开发动工的迹象,由于被告的违约,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2007年12月9日,2010年8月17日、2010年9月12日签订的协议,支付原告补偿金20000元,违约金49500元(计算至起诉后顺延)。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协议,同意继续履行,造成原告的地没有承建的原因是因另案一直在诉讼中,所以没施工,同意支付补偿金20000元,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酌定。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2007年12月9日郝文杰、刘世青、蒋杰三人以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9日前,每逾期交房一天,违约金为100元。2、郝文杰与蒋杰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蒋杰与郝文杰、刘世青合伙开发原告土地,现郝文杰、刘世青退出合伙经营,原安置补偿协议中郝文杰等人的权利义务由蒋杰一人承担。3、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二份,以此证明原安置补偿协议中拆迁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承担,由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20000元,被告与原告约定新的交房期限为2012年2月17日,另约定被告每逾期交房一天承担违约金100元。4、刘X、刘X二位证言及夏邑县住房和建设保障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各一份,以此证明经原告催告被告仍不开工,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5、照片二张,以此证明被告已违约,应给付原告违约金。6、夏邑县人民政府夏政土(2012)33号土地管理文件1份,以此证明被告违约是因刘章存申请,夏邑县人民政府撤销了被告的土地登记,责令返还占用原告等人土地488.76平方米。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真实性本身无异议,但认为未能开工的原因是因为与他人有诉讼,造成不能正常施工,不是被告的过错,对证据6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夏邑县人民政府文件,其针对被告公司下发,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2月9日,原告刘满利与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郝文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将其院落及房屋交有被告开发,被告给原告补偿,约定在2008年12月29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交原告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原告邹玉华、刘满利的房屋及院墙拆除,2010年4月20日郝文杰与蒋杰达成和解协议,由蒋杰负责该工程建设,郝文杰退出,债权债务由蒋杰负责。由于一直没动工建房,后经城关镇社会法庭调解,于2010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蒋杰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继续有效。蒋杰一次性补偿原告邹玉华、刘满利20000元,协议约定交房期限为一年半,如合同到期被告仍不能按期交房时,每超一天向原告支付100元约定金,后蒋杰、刘世青、郝文杰三人分开,刘世青、郝文杰退出。蒋杰作为被告的负责人于2010年9月12日再次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与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由被告夏邑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原债权债务由蒋杰所成立的夏邑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收。被告至今没有开发动工,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该宗土地至今已长达7年之久,被告始终未能开发,已构成违约,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拆迁后无房居住,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补偿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12月9日,2010年8月17日、2010年9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200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495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登科审判员 陈登魁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