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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河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某,刘某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河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余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某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