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河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某,刘某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河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余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刘某某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