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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诉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董娟与齐腾、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娟,齐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诉初字第23号起诉人董娟,女,汉族。起诉人齐腾,男,汉族。2013年11月5日,本院收到董娟、齐腾的行政起诉状。董娟、齐腾称,起诉人系南京市玄武区青石街合法承租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实施“青石街地块重点危旧房改造项目”,将起诉人承租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并于2013年9月18日向起诉人下达(玄政[2013]312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年10月1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又向起诉人下达[2013]394号《催告书》,在未向起诉人支付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责令起诉人三日内腾空房屋并向其交房,逾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起诉人认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内,以《催告书》的形式责令起诉人腾房,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作出[2013]394号《催告书》责令起诉人腾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玄政[2013]394《催告书》系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玄政[2013]312《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前的告知程序。因该《催告书》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董娟、齐腾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董娟、齐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