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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9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邓海南与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南,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317号原告邓海南,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危慧芳(原告邓海南之妻),女,1981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斌,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三期)8号楼2903室。法定代表人黄俊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弛,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海南(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传承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海南的委托代理人危慧芳、李小斌,阳光传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海南诉称:2012年6月,因孩子近视,我通过宁波北仑多来明加盟店了解过多来明产品,后来我想自己也开一家店,就通过北仑店广告上的电话与阳光传承公司取得联系。2012年8月27日,我到北京与阳光传承公司签订了《多来明产品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成为多来明产品在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鄞州区的区域代理经销商,并交纳了1万元合同保证金和12万元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2012年9月2日,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并装修,随后开始开展经营。2012年12月,我在宁波市鄞州区发展了一个下级加盟商娄梅。按照《经销合同》的约定,阳光传承公司应当返还我发展的下级加盟商的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15000元,但其没有返还。2012年12月28日,我到北京向阳光传承公司询问此事,同时得知阳光传承公司曾经有过诉讼,而且在宁波还有另一个市级代理商。我认为在签订合同时阳光传承公司未向我披露上述信息,致使我错误的签订了合同,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其未返还我发展的加盟商的管理费,构成违约。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与阳光传承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阳光传承公司退还我合同保证金10000元、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120000元及货款23526元,返还我下级加盟商的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15000元,并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316020元,包括房租损失160000元、装修损失150000元、广告费2630元及家具费3390元。阳光传承公司辩称:本案是区域代理经销合同纠纷,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邓海南与我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的区域代理范围与另一个经销商并不冲突,邓海南及其妻危慧芳在签订《经销合同》之前已经在当地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对我公司情况也做了充分了解。至于有关诉讼情况,在人民法院对外网站上有公开公告,且我公司在签约之前已经口头告知。邓海南要求解除双方的《经销合同》并未提前向我公司书面告知,违反了法定解除程序。我公司不同意解除。邓海南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等,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也不同意赔偿。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邓海南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北京博为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为华光公司,甲方)与邓海南(乙方)签署了《经销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1、本合同是指“多来明”视力综合治疗仪系列产品提供商博为华光公司与企业法人、自然人(乙方)共同约定的关于在指定区域代理经销甲方产品服务关系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2、本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止,合同生效后,乙方作为甲方认可的产品经销区域代理经销商,有权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代理经销多来明系列产品,并在代理区域内发展下级单店经销商。3、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产品代理经销管理支持费用120000元,甲方为确保市场管理规范,统一产品销售服务行为,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10000元,乙方在本合同承诺向甲方首批进购货品20000元,甲方基于合同执行实施需求向乙方配备1套开业用品套装,以上款项乙方须于2012年9月29日前交付给甲方。4、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在合同代理区域内发展乙方以外的同等级别区域代理经销商;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有权在合同代理区域发展单店经销商。5、乙方有义务服从甲方的监督及管理,并随时接受甲方对其销售及运营情况的检查,乙方有责任代表甲方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产品声誉和甲方企业形象;乙方发展的所有下级单店经销商均需与甲方签订单店经销合同,市场保证金由甲方收取,首批进货由乙方供给,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用的50%归乙方,另50%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拓、开展区域市场,配合甲方做好意向客户到专营店考察接待工作。6、合同第八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况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一切权利及合同保证金,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乙方当不能在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时,视为自动放弃本合同,本合同不再生效;(2)、乙方违背甲方规定的任何市场经营政策,乙方在合同区域以外的区域市场进行销售;(3)、乙方从非甲方认可的渠道或地点进货,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4)、乙方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拒绝向甲方提交经营数据;(5)、乙方在发展下级单店经销商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谎报下级单店经销协议内容;(6)、乙方将甲方宣传品和促销赠品、公益体验品售卖;(7)、乙方销售假冒甲方的产品,拒绝协助甲方进行打假活动,或将甲方产品以低价倾销;(8)、乙方除经甲方同意外,直接或间接向第三者提供甲方所有文件(如甲方的经营管理文件、协议书、进货价或其它资料),破坏甲方的名誉。7、附加条款为:乙方自二次进货起,享受进十返三的代理费返还政策(只限治疗仪)。2012年8月28日,邓海南向博为华光公司交纳300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及首批货款。博为华光公司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以及治疗仪的生产方洛阳优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权威医院临床试验报告摘要等材料的复印件交给邓海南,同时向邓海南出具《授权证书》及授权铜牌一块,该授权铜牌上注明“DOLAMI特许经营授权”、“特许代理商”等字样。另,博为华光公司为邓海南培训了两名员工,并颁发了《多来明培训上岗证》。2012年9月7日,邓海南通过其妻危慧芳的账号向博为华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源的账号汇款120000元,作为邓海南与博为华光公司在《经销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代理经销管理支持费。2012年9月24日、2012年10月22日、2013年1月6日、2013年1月24日、2013年1月31日及2013年5月20日,邓海南通过危慧芳的账号分六笔向黄春源汇款共计14990元,作为邓海南向博为华光公司支付的购货款。2013年3月20日,博为华光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更名为“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阳光传承公司认可黄春源系该公司员工,邓海南向黄春源账号的汇款均系由阳光传承公司取得。查,邓海南共收到阳光传承公司所供货物价值55283元,其库存未开封货品的现状详见附表。邓海南表示如合同解除,可返还库存货品。另查一,为履行《经销合同》,邓海南于2012年9月2日与案外人邱瑜霞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春江花城小区16号房屋一处。邓海南称其已交纳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的房租共160000元,并提交邱瑜霞签字的收条。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邓海南与邱瑜霞另签订了《转让协议》,由邓海南受让邱瑜霞对上述房屋的装修并支付装修款150000元,为此邓海南亦提交邱瑜霞签字的收条及2012年3月的装修款收据4张。邓海南另提交了广告费、家具费收据及店面照片,但上述收据上均未显示付款人名称。2012年10月10日,邓海南之妻危慧芳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宁波市鄞州区中河多来明保健按摩店”,经营场所即上述租赁房屋地址。另查二,邓海南在经营过程中发展了下级单店经销商娄梅。娄梅于2012年12月6日与博为华光公司签订《多来明单店产品经销合同》约定,经营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为30000元。博为华光公司或阳光传承公司未按《经销合同》的约定向邓海南返还娄梅的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15000元。另查三,博为华光公司曾与俞世才签订《多来明(市级代理商)区域代理合同》,约定俞世才作为博为华光公司的区域指定代理商,有权在浙江省宁波市范围内代理销售多来明系列产品并在代理区域内发展区域加盟业务,有效期自2012年1月8日至2013年1月8日。在邓海南与博为华光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之前,博为华光公司未向其披露该合同情况。另查四,2012年1月13日,本院就原告余瑞云诉被告博为华光公司、第三人黄春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346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在邓海南与博为华光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之前,博为华光公司未向其披露该诉讼情况。以上事实,有《多来明产品区域代理经销合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打款明细表、工商档案、商标注册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授权证书、授权铜牌、照片、危慧芳身份证、结婚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收条、收据、发货及库存清单、《多来明(市级代理商)区域代理合同》、《多来明单店产品经销合同》、娄梅的身份证、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本案中,阳光传承公司在要求邓海南支付货款、合同保证金及产品代理经销管理支持费的前提下,将其拥有的“多来明”品牌的视力恢复疗程及其他产品、多来明标识使用权和多来明产品经营权等经营资源许可邓海南使用,向邓海南出具了《授权证书》及“特许经营授权”铜牌等,并提供员工培训。该产品代理经销管理支持费及合同保证金的性质应当属于特许经营费。另外,《经销合同》中多个条款均显示有统一管理的内容,要求邓海南执行阳光传承公司统一的市场经营政策,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时提交经营数据等。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涉案合同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此外,双方在《经销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阳光传承公司承诺不在合同代理区域内发展邓海南以外的同等级别区域代理经销商。现已查明,阳光传承公司在2011年因与案外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其未将诉讼情况向邓海南披露;而阳光传承公司在宁波市已有市级代理商且授权仍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下,未向邓海南披露这一信息并与其签订了《经销合同》,该市级代理商的代理区域涵盖了邓海南的代理区域,既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又构成违约,影响邓海南与阳光传承公司的《经销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邓海南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双方的《经销合同》约定,邓海南发展的下级单店经销商的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用的50%归邓海南,50%归阳光传承公司。现阳光传承公司未将邓海南发展的下级单店经销商娄梅的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用的50%即15000元给付邓海南,构成违约,邓海南要求阳光传承公司支付该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阳光传承公司应当返还邓海南已交纳的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及合同保证金,其中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应按邓海南实际经营期间与合同约定期限的比例退还。对于本案邓海南所接收的产品,已经销售的以及拆封但未销售的产品,双方不再相互返还;未销售且尚未开封的产品,双方互相负担返还义务。邓海南应将库存未拆封产品返还阳光传承公司,阳光传承公司返还邓海南相应的货款。对货款的折价,应根据邓海南已交纳的货款与产品价格的比例确定。如邓海南不能全部返还其库存产品,亦应按上述比例将不能返还的部分从阳光传承公司应支付给邓海南的货款中扣除。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合同解除后,邓海南不得再行使用或销售带有多来明标识的产品。对于邓海南所提出的要求阳光传承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对邓海南所提出的房屋租金、装修转让费、广告费、家具费等经济损失,本院将考虑双方履行情况、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证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邓海南与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多来明产品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二、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海南产品经销管理支持费七万元及合同保证金一万元;三、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海南货款一万四千七百三十元;四、原告邓海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库存产品返还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五、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海南经济损失七万元;六、驳回原告邓海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3元,由原告邓海南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阳光传承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志甫代理审判员  巫 霁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薄 雯附表货品名称进货数量单价进货金额库存数量库存金额黄金眼真亮黄金眼真明黄金眼双效金镶玉高亮金镶玉高明金镶玉双效护眼灯I型护眼灯II型体验仪按摩仪叶黄素软胶囊蝶形眼贴增视仪I型增视仪II型视力灯箱验光箱眼球模型工作服工作胸卡治疗档案挂旗手提袋纸杯视力表单宣传页酒精灯公司资质多来明宝典统一VICI光盘代理授权牌精华素10瓶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