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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建雷与宋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雷,宋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张建雷。委托代理人:周燕燕。被告:宋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雷诉被告宋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雷撤回对被告宋建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雁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