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法民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张XX与张X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035号原告张××,男,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冉茂东,重庆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张××,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怡,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