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江波与杨增男、张飞霞、何维斌、杨小军、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杨某;张某;何某;杨某甲;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116号原告江某被告杨某被告张某被告何某被告杨某甲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杨增男、张某、何某、杨某甲、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以与五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800元,减半收取1819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长 惠子芳审 判 员 惠东东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