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俊、王丽平与杨常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王丽平,杨常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16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原告王丽平,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被告杨常青,男,壮族,1971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王丽平诉被告杨常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启洪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