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生于唐山市,大学专科文化,系唐山市某财政所所长,中共党员,现住唐山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建文,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黄建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9月间,开平区栗园镇曹庄村因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采煤致该村部分土地坍塌,以需平整土地为由(荆各庄矿每年给村里青苗补偿费),曹庄村村主任曹某甲(已另案处理)代表曹庄村集体以采取多次组织村民围堵荆各庄矿大门的方法向荆各庄矿索要土地整理款。后经开平区支重办和栗园镇政府协调,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与栗园镇政府达成协议并支付土地一次性补偿款88.5万元,分两次支付,通过栗园镇政府转账到曹庄村集体账户上。同年7月29日,栗园镇政府收到第一笔补偿曹庄村集体的70万元补偿款后,曹某甲为达到占为己有的目的,经与原栗园镇书记王某甲、原镇长麻某某商议,决定由麻某某及王某甲共同起草虚假的土地平整协议,镇政府将70万元平整土地补偿款直接拨付给曹某甲本人。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开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该款应当拨付到栗园镇经管站管理的村委会集体财务账上,在镇经管站监督管理下由村集体研究合理使用。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开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没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开平区栗园镇党委书记王某甲、镇长麻某某的指使下,将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通过财政所拨付给曹庄村的70万元土地一次性补偿款(刘某甲又指使镇财政所现金会计马某某开空白户头支票)支付给原曹庄村主任曹某甲个人,并于2011年9月,将曹某甲上交的两张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70万元)入账平账。被告人刘某甲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该款已被曹某甲贪污挥霍,致使集体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所负职责,致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荆各庄矿给付的70万元补偿款应为土地平整工程的工程款。2、刘某甲的行为是在执行领导班子的决定,并且尽到了相应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也将钱款支付给了补偿协议约定对象。3、刘某甲作为财务人员仅有审查原始凭证真实性的职责,没有职责也无法审查原始凭证背后交易行为的真实性。4、刘某甲的行为与曹某甲的贪污行为无因果关系,曹庄村的土地平整工程确实存在,涉案的70万元工程款都要支付给施工方,所以刘某甲的支付行为并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综上,被告人刘某甲作为财政所所长,能够按照相关领导的指示和确认完成转账工作,没有重大过失。曹某甲贪污、挥霍补偿款是刘某甲不能预料的,刘某甲的行为不是造成补偿款丢失的直接原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9月间,开平区栗园镇曹庄村因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采煤致该村部分土地坍塌,原曹庄村委会主任曹某甲(已另案处理)以曹庄村集体需平整土地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围堵荆各庄矿大门,向荆各庄矿索要土地整理款。后经开平区支重办和栗园镇政府协调,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与栗园镇政府达成协议: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付给曹庄村土地一次性补偿款88.5万元,于2011年7月先给付70万元,剩余18.5万元于2011年12月底前付清,通过栗园镇政府转账到曹庄村集体账户上。同年7月29日,栗园镇政府收到第一笔70万元补偿款后,经原栗园镇书记王某甲、原镇长麻某某商议决定:为避免该镇辖区内有同样情况的村效仿,由开平区栗园镇人民政府做甲方,由栗园镇曹庄村村民委员会做乙方,丙方为王某乙,签订了一份土地平整协议,镇政府将70万元平整土地补偿款直接拨付给丙方。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让财政所现金会计马某某开了一张没有填写收款人户头的70万元支票,即将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通过财政所拨付给曹庄村的70万元土地一次性补偿款给了原曹庄村主任曹某甲个人。2011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将曹某甲提交的两张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70万元)入账平账。曹某甲收到此款后将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分给原曹庄村党支部书记沈某某4万元、原曹庄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曹某乙2万元,向曹庄村相关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2411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证实,刘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办案中发现。2、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刘某甲于1996年至今在某财政所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002年任财政所长。3、证人陈某甲在侦查机关和当庭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7日,曹庄村主任曹某甲通知我到曹庄查看由我公司造成曹庄耕地塌陷正在复垦的现场,要求我公司支付对土地进行复垦的补偿款。我接到通知到现场查看,告诉曹某甲停止施工,并说明我公司每年都在给这块土地补偿款,不能给复垦补偿款,只能给绝产地补偿款。我公司没有复垦政策,也不允许复垦,不能按照这个要求给曹庄补偿款。曹某甲以曹庄村民不答应为由拒绝接受,并多次组织村民到我办公室闹事,组织车辆围堵荆各庄矿大门,向荆各庄矿索要土地整理款。最后,经过开滦矿务局领导、荆各庄矿业分公司领导同意按照绝产地的补偿办法给曹庄补偿款。当时绝产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29500元,补偿30亩。最后,由我公司与栗园镇政府、曹庄村委会、开平区支重办签订了《土地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一次性补偿曹庄88.5万元,2011年7月先付给栗园镇政府70万元,剩余的18.5万元于2011年12月底之前付给栗园镇政府。土地补偿协议中的88.5万元的补偿款是给曹庄村的。我们只是通过栗园镇财政所的账户转给曹庄村,因为受害的是曹庄,这个钱是补给曹庄村的,矿上必须要有财政监制的往来收据,曹庄村在农经站管理的村集体财务没有财政监制的往来收据,所以款必须要打到栗园镇政府账户,再由镇政府转给曹庄在经管站的账户上。我矿从来没有与栗园镇、区支重办以及曹庄村约定这笔一次性土地补偿款作为平整土地的专项款,曹庄村是私自对土地进行整理复垦的,我矿根本没同意。4、证人陈某乙在侦查机关及当庭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由于开平区曹庄村村民把开滦矿的大门口堵了,区政府让我们支重办协调解决,我们主要是和栗园镇政府协调此事。几经协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荆各庄矿、镇政府、栗园村这几家代表在我办公室达成最终协议,具体方案是,把曹庄的30亩塌陷地变成绝产地,按照29500元/亩进行补偿,用这种补偿的方式来解决曹庄村围堵开滦矿的事件。我们只负责协调,签好协议后就完成了我们的工作。最后达成对曹庄村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款即不是青苗补偿也不是绝产地补偿,就是对曹庄村的塌陷地进行一个综合性、永久性的一次性补偿,也叫终结性补偿款,本意就是无论以后这30亩地出现任何情况,矿上也不再补偿了。就是在不改变土地所属权性质的前提下对塌陷地的终结性补偿款。荆各庄矿、栗园镇、曹庄村没有和支重办商量这笔一次性土地补偿款作为平整土地的专项款。这两笔款就是给曹庄村集体的,至于以后怎么使用没有约定过,具体怎么使用由镇政府监督。5、证人王某丙(荆各庄矿业分公司矿长)的证言证实,曹庄村的部分土地塌陷是因为矿上生产的原因造成的。曹庄村村长曹某甲来找我们要进行土地复垦,矿上没有复垦土地这个政策,我公司迁建办去人查看时,发现他们正在拉土整理土地,我们坚决不同意,并及时进行了制止,明确告诉他们我们不同意进行土地整理,他们私自进行土地整理是他们自己的事,与矿上无关,矿上没有复垦土地的政策,没有这个政策所以我们肯定不能同意他们对土地进行平整,后来曹某甲就带着村民把我公司大门给堵了,为了公司能够正常生产,我们找开平区领导来协调此事,开平区领导就安排支重办负责协调这个事情,在支重办和栗园镇政府的协调下,最后我公司与曹庄村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给曹庄村一次性补偿88.5万元,这笔补偿是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栗园镇政府财政所,由财政所再把补偿款转给经管站管理的曹庄村集体账户上。我们给的钱是一次性土地补偿款,因为土地塌陷,造成收入减少,最后就是以一次性土地补偿款的形式解决,等于一次性给予多年的补偿,不用每年都给了,以后协议中涉及的30亩土地的青苗补偿款也不再给了。但是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还是属于曹庄村集体,我们荆各庄矿以后对此地块再也不负补偿责任。荆各庄矿没有和栗园镇、区支重办以及曹庄村约定将这笔一次性土地补偿款作为平整土地的专项款。6、证人原栗园镇镇长麻某某在侦查机关和当庭的证言证实,栗园镇政府参与了荆各庄矿给付曹庄村土地补偿款的协议签订,几经商谈,最后达成一致,由荆各庄矿补偿曹庄村因土地塌陷造成绝产的损失70万元,用这笔钱来平整村里的塌陷土地,另外矿上再拿出18.5万元支援曹庄村建设。意见达成一致后就签订了一个土地塌陷补偿协议。协议签完后,按照共同确立的解决意见和处理意见,因为这是给曹庄村的专项款,经过我和王某甲书记商量,找到施工方和村、镇三方签订了一个土地平整协议,土地整理协议中甲方是开平区栗园镇政府,当时我是代表人;乙方是栗园镇曹庄村村长曹某甲和书记沈某某,丙方是王某乙,协议约定土地整理费用共计70万元整,由开滦集团荆各庄矿给予曹庄村的土地补偿中支付解决。丙方负责于2011年5月底前,采取覆土和机械平整等办法,完成土地整理,并达到可耕种条件。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土地整理完成报告后,适时将土地整理费付给丙方。协议签订完以后就等着拨款,70万元的这笔款是8月份到的,到了以后村长曹某甲和书记沈某某就找我来要这笔钱。我让财政所所长刘某甲到我办公室,问他钱确实到了吗,他说到了,然后我就让村里拿票来,拿票来才能给钱,并且强调了好几次必须拿票来,他们说保证过几天就把票拿来,在这种情况下,我就让他们写了个借条,交给刘某甲,我安排财政所所长刘某甲把70万元的空白支票交给曹某甲了。曹某甲和沈某某二人经手签字。他们9月中旬就把票拿来了。7、证人原栗园镇书记王某甲在侦查机关和当庭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7日,土地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的签订经过与麻某某说的一致。另证实,土地整理协议是后来补签的,是曹某甲、沈某某和栗园镇政府商量的,具体情况麻某某、曹某甲、沈某某清楚。施工开始时我去过现场,但完工后我没有到现场核实。我事后听说麻某某安排财政所所长刘某甲把70万元的空白支票交给曹某甲了,当时可能是税务局系统升级开不出票来,曹某甲说施工等钱用就先把7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他了。我记得取这70万元转账支票时,曹某甲、沈某某一块儿到栗园镇政府取的。8、原栗园村村长曹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因我村村南土地塌陷,我让村委曹某乙找拉土方的车,从我村东头大坑拉土,平整塌陷的土地,然后我又找到荆各庄矿陈某甲,向他要补偿款,当时陈某甲不同意给,我就带人将开滦矿务局的门堵了,后来在镇政府协调下,荆各庄矿业分公司同意给我村88.5万元的补偿款,分两次给款。由于农经站管理的村集体财务没有财政监制的往来收据,矿上必须要有财政监制的往来收据,所以款必须要打到栗园镇政府账户,再由镇政府转给曹庄在经管站的账户上。荆各庄矿把70万元的补偿款打到栗园镇财政所的账上后,财政所所长刘某甲通知我70万元到账了,我和书记沈某某一起到镇政府镇长办公室找到当时的镇长麻某某,麻某某镇长当时同意把钱给我们,然后他就把财政所所长刘某甲叫到办公室,让刘某甲把70万元交给我。我找了王某乙与栗园镇政府后补签了一个土地整理协议,栗园镇是甲方、曹庄村是乙方、王某乙是丙方,实际王某乙是我找的托,这个活全是我干的。协议签订后,经麻某某镇长同意,刘某甲安排现金会计马某某给我开了一张没有填写收款人户名的70万元支票。给钱后,我将这张支票交给孟某某,让孟某某将支票上的钱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然后我又让孟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某20万元、转给孙某某30万元,这两笔钱是我以前借张某某和孙某某的,给史占全了5万元现金,其他的我记不清了。我从镇财政所领取70万元支票时,没有正式发票,所以镇里财政所所长刘某甲一直催着我要发票,我就安排我村村委曹某乙去国税局用刘某丙和周某某的名字虚开了70万元买土方的发票。9、原栗园村书记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7日,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与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曹庄30亩耕地塌陷的协议是曹某甲参加签的,他是村里的法人,应该他去,这事我知道。如果要用这笔款首先要召开村民代表会,在会上先说明事由,说明需要花多少钱,如果村民代表同意,就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最后拿到镇上审批,镇领导批准后,然后由村财务人员到经管站给支票,到栗园信用社取现金。村内的事干完后,开正式发票,我和村主任曹某甲在发票上签字,再将发票交到经管站。荆各庄矿补偿的这88.5万元,其中18.5万元打到经管站管理的村集体账户上了,另外70万没有打到村集体账户上,这笔钱由曹某甲私下到财政所支取了。曹某甲支取支票后给了我四万元,他是怕我监督他给我的好处费,因为麻某某镇长给我打过电话,向我了解过土地整理的事,并要求土地整理之后必须可以种地,其他的钱他是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我没有在任何票据和协议上签过字,因为平整土地的经费村里也已经给他报过了。10、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初,曹某甲和我商量向村南塌陷地里垫土,然后向荆各庄矿要补偿款,给了补偿款后把垫土的费用给套出来,他说赚到钱后给我5万元。后来曹某甲找我,让我替他开两张发票,镇里财政所等着要发票,因为他从镇财政所支出70万元,还没有给镇里发票,他就找了两人,一个叫周某某,一个叫刘某丙,让我用他们的身份证开,然后我就带着这两人签了两份假的购买土方协议去了开平区国税局,开了共计70万元的发票回来,交给财政所的刘某甲了。这两张发票后面曹某甲、沈某某的签名都是曹某甲签的,沈某某不同意签。村南平整土地的费用(车费累计172090元,车辆累计1150车次)已经在我村财务报销了,因为曹某甲说先在村里花,等有钱了再还。因曹某丙在我村有工程,我让曹某丙到开平税务局开了一张1万方砂石料的48万元税票,税费累计15658.25元,在这48万元包含172090元车费。以上费用已在村委会下账。11、证人周某某、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6日,张某某给我们俩打电话,让我们俩人带着身份证去曹庄村委找曹某乙,我俩先打车到曹庄村委会,然后曹某乙开车拉着我俩到了开平国税局,先印的身份证,然后我俩签了字,签完字后我二人就打车回家了。后来的事全是曹某乙干的,我俩没见过发票。12、曹庄村委会现金会计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村与矿上签订协议的事我不知道。村里每次去开票都是曹某乙带我去,他每次都是在车上临时告诉我开票的缘由。70万元的这张票是我们村的村委曹某某跟我说荆各庄矿要给我们村一次性补偿款,他要带我到栗园镇财政所开一张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我就和曹某乙到栗园镇财政所找到了现金会计马某某,跟她说我们要开一张70万元的票据,她就直接给我们开了。2011年7月22日,曹某乙和我一起将70万元的票据交给荆各庄矿的陈某甲了。按照正常程序,村里要用钱,要先写请示报告,镇领导同意后,财政所把钱转到经管站,经管站拿到镇领导批的请示报告后,就把钱支给我们。13、栗园镇财政所现金会计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曹庄的现金会计陈某丙找我来开荆各庄矿给曹庄村的补偿款票时,我知道了村里与矿上签订协议的事。我请示所里领导刘某甲,他告诉我说那是他们村里从矿上要来的钱,同意给他们开票,我就给他们开了。70万元补偿款打到我财政所账上后,曹庄村的村长曹某甲拿着有麻某某镇长批示的借条,说要取走曹庄村的70万元补偿款,然后我就请示了所长刘某甲,所长同意给曹某甲开张70万元的转账支票,我收好借条后就给曹某甲开了这张70万元的转账支票,户头没有写,是空白的。曹某甲签了字后,我就给他了。因为当时他没有正式发票,只有借条,户头没法写,所长刘某甲说给开,我就给开了。按照财经规定转账支票的户头不能是空白,应该是先拿正式发票来,我们再给开转账支票,按照票上的收款人写转账支票的户头。开空白户头的支票是违反财经规定的,但是所长刘某甲说让给开,我就给开了,没有坚持原则。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曹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荆各庄矿给曹庄70万元土地补偿款,他让我与栗园镇政府签订一份70万元的合同,他说他都准备好了,我去签个字,干点活就行了,干完活后就给我钱,不让我吃亏。他让我到栗园镇政府找他,我到栗园镇政府后,他带我到麻某某的办公室,合同他们早准备好了,曹某甲说他上下都准备好,镇领导知道这事,老百姓也知道这事,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合同,合同中约定填土坑填完后给我70万元,我就在合同中丙方处签字,曹某甲、麻某某也都签了字。我在2011年下半年,确实为曹庄平整过土地,工程量不大,拉土平整土地后,我得了总计4万元的工程款,这4万元不包括车费、土方费。这4万元工程款是在2011年8月下旬曹振生让孟俊竹给我的现金。我没有开票,开票的事是曹庄村委曹某乙开的,他怎么开的我不清楚。15、曹庄村委会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3月7日曹庄村召开两委会,全体通过经荆各庄矿允许村委会拉土,矿上出费用,把土地恢复。16、开滦集团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与栗园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一次性补偿协议载明,荆各庄矿通过栗园镇政府补偿曹庄村受采煤影响造成30亩耕地塌陷,一次性补偿费88.5万元,于2011年7月先给付70万元,剩余18.5万元于2011年12月底前付清。17、栗园镇政府、曹庄村委会、王某乙三方签订的土地整理协议证明,整理曹庄塌陷土地整理费用为70万元。18、栗园镇曹庄村委会土地整理完成情况报告证实,已按土地整理协议整理了土地,达到了耕种条件,所整理的土地已全部种植了农作物。19、土地一次性补偿款70万元结算票据、荆各庄矿支款单、转账支票、进账单、记账凭证证明,补偿款70万元去向。20、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曹庄村委会主任曹某甲代表村委会和荆各庄矿业分公司谈好了补偿款的问题,荆各庄矿业分公司答应给曹庄村委会88.5万元青苗补偿款。这笔钱是分两笔汇到我财政所账户的,一笔是在2011年7月22日由我所开了一张70万元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张票据由曹庄村会计陈某丙取走交给荆各庄矿业分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将70万元汇到我所账上;另一笔大约是在2011年12月,镇政府财政所开了一张18.5万元的土地一次性补偿款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张票据也是由陈某丙取走的,然后由曹庄交给荆各庄矿业分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将18.5万元汇到我所账上。在2011年8月12日,原主管镇长麻彩有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当时曹庄村主任曹某甲、书记沈某某都在场,镇长麻某某让我给曹庄70万元支票,他说曹庄整理土地要用钱,他让曹某甲写了一张70万元的借条,然后麻某某在这张借条上签字,曹某甲、沈某某也在这张借条上签字了,他们把借条给了现金会计马某某,我让马某某给曹某甲开了一张70万元的转账支票,转账户头是空白的,我让曹某甲生在这张支票的票根上签字,曹某甲把这笔钱转到谁的户头上我就不知道了。大约过了一个月,曹庄村委曹某乙拿来两张发票,一张是32万元的;另一张是38万元的,发票后都有麻某某、曹某甲、沈某某的签字。曹某乙还拿来一份曹庄村委会的会议纪要、一份土地整理协议还有一份栗园镇曹庄村村委会土地整理完成情况报告,我把上述材料收好后,把曹某甲写的借条交给曹某乙。这笔款按照正常手续是曹庄村委会的一次性土地塌陷补偿款到我们账上后,如果村里想用这笔钱,由村里财务人员拿着经管站的收据,找镇主管领导签字,镇领导签字后把收据交给我们,然后由我们财政所把钱打到村集体账户上,钱到经管站以后,村财务人员在找经管站支出这笔钱。对于曹某乙拿来的两张发票,我没有尽到审核义务。2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开滦荆各庄矿给予曹庄村的补偿款,按财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开平区栗园镇经管站进行管理,经曹庄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镇政府审核同意才能支付,不应由开平区栗园镇财政所直接支付。而被告人刘某甲却违反相关规定,将应当拨付到栗园镇经管站管理的村委会集体财务账上的款项,拨付给原曹庄村主任曹某甲个人,致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系由领导决定所为,且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的观点,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洪艳审判员 王新蕊审判员 刘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