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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商初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商初字第0232号原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卯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根荣,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玲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