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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国才与刘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才,刘亚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61号原告:刘国才,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亚军,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才诉被告刘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收到被告刘亚军的赔偿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才撤回对被告刘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刘国才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