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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孟建西与章启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孟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林,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章某,居民。原告孟某甲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孟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孟某丙。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于2012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未到庭而撤回诉讼,但原告在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孟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孟某丙。婚后,原、被告双方相处一般。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于2012年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未到庭而撤回诉讼,但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另查明,婚生女孟某乙、子孟某丙均系农村户口,现均在原告处生活,根据《2012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202元/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655元/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相处不睦,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于2012年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未到庭而撤回诉讼,但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女现均在原告处生活,被告又下落不明,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婚生女孟某乙、子孟某丙均由原告孟某甲抚养为宜。孟某乙、孟某丙户口性质均系农村户口,本院结合其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被告章某给付孟某乙、孟某丙的抚养费均以360元/月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孟某甲与被告章某离婚。二、婚生女孟新雨、子孟星维均由原告孟某甲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章某分别给付孟新雨、孟星维抚养费各360元/月,自2013年12月起给付至孟新雨、孟星维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各集中兑现一次当年之前的抚养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文谦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友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