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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彬与被告周兴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彬,周兴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任玉彬,男。委托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兴坤,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文光,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彬与被告周兴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玉彬负担。审 判 长  王庆善审 判 员  张丰景人民陪审员  程广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