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知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雅文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杜雅文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被告:杜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雅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雅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杜雅文���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人民陪审员 宓惠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燕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