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旭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旭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307号原告:青岛旭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董文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蕾,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徐晓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月钢,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旭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