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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慧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张惠琴,女,1974��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裁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殷 力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