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夏卫卫(又名夏伟)与吕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卫卫,吕保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夏卫卫(又名夏伟),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委托代理人史南山,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保华,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原告夏卫卫诉被告吕保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卫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南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保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卫卫诉称:2011年3月,被告在句容市黄梅新村承接了建筑工程,将其中的228#楼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原告,228#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完工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做226#楼的水电安装,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劳务报酬款,被告一直敷衍搪塞。2013年3月4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结算228#、226#楼的劳务报酬款,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545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款75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保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处提供劳务。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写明:今欠到夏伟黄梅新村228#楼工资68000元、226#楼工资7450元,合计75450元。此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对劳务工资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吕保华给付夏卫卫劳动报酬754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86元,由吕保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