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3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2012年10月20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将杜某甲拴在树下的一头奶牛牵走。杜某甲发现奶牛被盗,在成安县东关南村小桥处将王某抓获并报警,被盗奶牛价值135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要求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3年6月9日13时左右,将东关南村杜某甲门前树下拴的一头奶牛盗走。奶牛价值13500元。王某2012年10月20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杜某甲陈述,我来报案,我家的牛被盗了。这头牛是奶牛,还怀着一头4个月的小牛,现在价值15000元。2.杜某乙证言,我和我父亲来报案,我父亲杜某甲家的牛被盗了。3.赵某甲言,2013年6月9日中午12点多,接到我女儿赵某乙电话,“我公公杜某甲的奶牛被人牵走了,往东关东走了。”我挂了电话,骑电动车往东关东追,到东关东小桥时,看见我女儿已经拦住那个偷牛的人了。4.���价鉴字(2013)5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5.(2012)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6.被告人王某供述,2013年6月9日中午,吃完饭,睡了一会儿,我从家里出来,步行走到东关南村,就是北阳村的大路口,往北走没多远,路东还有一个小路口,就在小路口的路北处,有两头奶牛拴在树上,我在奶牛的附近等了一会儿,见没人看牛,我把拴牛的绳子解开,牵着牛往北走,到东关东桥那儿被拦住,过了一会儿,你们公安局的人来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予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树生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