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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徐尚华诉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邹龙飞、文雯、周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华,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邹龙飞,文雯,周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1987号原告徐尚华,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志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维。被告邹龙飞,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文雯,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志义(曾用名周志意),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尚华诉被告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邹龙飞、文雯、周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尚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尚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9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646元,由原告徐尚华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