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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南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蔡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蔡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杜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