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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单莉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莉莉,王敬伟,昝世光,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214-3号申请执行人单莉莉。被执行人王敬伟。被执行人昝世光。被执行人薛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昝世光现有在位于高密市环城路XX号房屋一处(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昝世光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环城路XX号房屋一处(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X××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三、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