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保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与康红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中国人保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负责人李彦君,公司经理。被告康红利。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保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诉被告康红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保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51元减半收取为226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常 青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