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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硅都公司与聚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夹江县聚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硅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夹江县聚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硅都公司与被告聚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硅都公司及被告聚能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硅都公司及被告聚能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硅都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聚能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硅都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聚能负担。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