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呼行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3)呼行监字第11号徐福祥:你与徐兆斌、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阿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呼行终字第10号裁决,维持原审判决。你仍不服,以“阿荣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其办理的蒙E**—0206212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一、二审已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再审立案条件,申请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0一三年十一月月二十八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