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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1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成良与被执行人章兴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287-1号申请执行人:汤成良,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章兴楠,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章兴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兴楠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章兴楠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章兴楠在繁昌县孙村政府存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将被执行人章兴楠的收入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