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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彭继刚与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继刚,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彭继刚。被执行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9号。法定代表人韩国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彭继刚人民币47409.2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5元及执行费610元。逾期被执行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