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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7月1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玉田县林南仓镇一村村内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南仓镇信用社路口,被民警查扣。经唐山市公安局酒精检验鉴定,杨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7.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杨某供述笔录;证人赵某、李某证言笔录;唐山市公安局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驾驶信息;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连华审 判 员  彭继业代理审判员  桑泽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