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曲丽娟与丛凌峰、穆爱华、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丽娟,丛凌峰,穆爱华,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曲丽娟。被告:丛凌峰。被告:穆爱华。被告: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曲丽娟诉被告丛凌峰、穆爱华、大连凌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原告曲丽娟已就同一法律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诉讼审理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现原告再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丽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