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尚金文与沈小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金文,沈小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尚金文,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强,常州市武进区奔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小福,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正平,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金文诉被告沈小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元(已减半),由原告尚金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妍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