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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夏连华与吴国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连华,吴国新,吴同君,烟台润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夏连华。被执行人吴国新。被执行人吴同君。被执行人烟台润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5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同年10月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同君在烟台润隆服饰有限公司中持有股权中的45000元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夏连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春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