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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辖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洁与被告王爱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洁,王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63号原告丁洁,女,1969年5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勇,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贝,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萍,女,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金俊,江苏群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延成,江苏群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丁洁诉被告王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爱萍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现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本市建邺区,故本案应当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中,原告丁洁认为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不同意原告的将案件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爱萍的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建宁路290号3幢103室,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爱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