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锋晖、孙秀琛与被告陈苏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晖,孙秀琛,陈苏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陈锋晖,男,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孙秀琛,女,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苏雅,女,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晖、孙秀琛与被告陈苏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双方不存在争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晖、孙秀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陈锋晖、孙秀琛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艺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