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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宝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广西北宝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北宝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东真,市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宝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8549439.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