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勇建与唐彬辉、彭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茉莉,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朱茉莉,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红,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调解书,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邱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红在2013年9月30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邱红仍至今未履行(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红在工商银行娄底银园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宇容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