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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侯宗福、周茂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福,周茂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保字第20号申请人侯宗福,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保税区。被申请人周茂霞,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关于申请人侯宗福与被申请人周茂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鲁B×××××黑色奥迪Q5轿车一辆。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开发区五台山路2056号11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申请人的鲁B×××××黑色奥迪Q5轿车一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提取、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照坡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