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徐某1,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徐某2,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1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1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