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苗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水,苗艳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杨清水,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路村营乡常凝村,身份证号130427197304070319。被告苗艳玲,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西固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水与被告苗艳玲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水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苗艳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清水负担。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娜 微信公众号“”